贵阳丰友楼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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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丰友楼梯:参观他人新房装修坠亡 责任该谁付?(图)
发布时间:2013-08-06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37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拆除了,我丈夫才摔下去的。

  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拆除了,我丈夫才摔下去的。

他自己进来参观,与我们没有关系。

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

商报记者 韩政 实习生 张玲

重庆商报讯 去年5月12日,殷女士和丈夫去南岸融侨城小区看房,遇到有业主正在装修新房,于是进入参观,谁知发生了意外,她老公不慎从一楼坠入正在装修的地下室内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事后,殷女士将业主、装修公司告到法院,索赔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。昨日,记者从南岸区法院采访获悉,因殷女士夫妇擅自进入他人的房内,造成死亡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,法院一审驳回她的诉讼请求。

索赔:起诉业主和装修公司

60岁的殷女士家住渝中区,女儿已经成年,想到年近九旬的老母亲住在南岸,于是她和丈夫决定在南岸买一套新房,方便平时照顾母亲。去年5月12日下午3点半左右,殷女士与丈夫高先生一起来到融侨城小区看房。

“走到融侨城34栋时,见一楼一套新房正在装修,屋内一名五六十岁的男子邀请我们进去参观。”殷女士诉称,由于该房位于底楼,地面下还有一个地下室,在参观过程中,她老公不慎摔倒,坠入正在装修的地下室内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事后,殷女士得知邀请他们参观的男子就是业主谭某的父亲。殷女士认为,她老公之所以出事,是因为该房装修过程中,把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拆除,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,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,导致悲剧发生。于是,她将业主谭某和装修公司告到法院,要求两被告承担高先生死亡产生的70%的经济损失(包括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伤葬费、精神赔偿费等),共计31万余元。

庭审:两问题成为争论焦点

庭审中,殷女士夫妇是否是被邀请进入参观、拆除地下室楼梯是否需要设防护措施等两大问题成为庭审焦点。

业主谭某称,该房委托南坪一装饰公司装修,但未委托父亲代为管理,殷女士夫妇并未受到其父亲邀请,而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内参观,而楼梯不是房屋的承重结构,殷女士认为地下室楼梯拆除是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之说不能成立。

装修公司辩称,出事当天是星期六,该公司休息未上班,该房屋未对外开放,也未允许他人随意进入。同时,拆除楼梯没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,该装修的房屋是在建工程,该房屋内就是工地,工地内部不用设置防护设施。

两被告均称自己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同时认为高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正在装修的房屋可能存在不安全性应当有预见性,因其疏忽大意坠入地下室而死亡,后果应由其自己全部负责。

判决:擅自进入责任自负

法院审理认为,该房是谭某的个人财产,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,他人未经许可,不能擅自进入个人所有的房屋。殷女士在庭审中也未提供谭某邀请参观该房屋的证据,两名被告也就没有特别提醒注意义务。此外,这套正在装修的房屋不是公共通道或公众场所,而恰恰是相对封闭的场所,它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是常识。殷女士提出应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的意见,不适用于在这相对封闭的环境。而根据房屋装修的需要,拆除并更换楼梯的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,殷女士就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。

同时,法院还认为,殷女士夫妇到正在装修的房屋内参观,应当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,高先生因自己不慎跌入该房屋地下室,造成死亡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。据此,法院一审驳回殷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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